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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董事长、安全员、电焊工被刑拘!工地发生火灾,哪些人会被拘留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7月16日通报:“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10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包括:

  1. 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

  2.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

  3.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

  4.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

  5. 公司项目经理邓某

  6.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

  7.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

  8.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

  9. 电焊帮工韩某某

  10. 电焊工郭某某

事件回顾:7月14日15时12分,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45号江汉饭店发生火灾,武汉消防救援支队119作战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调集江汉、江岸、天门墩和汉正街消防中队,共17台消防车、8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判断为江汉饭店外立面改造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五层楼楼顶,燃烧物质为木材等。经过消防紧急处置,当日下午17时左右明火已经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饭店房顶的房顶已被烧垮。当时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在二楼室外阳台用电焊切割铁架火星引起。

如果工地发生火灾,哪些人会被拘留处罚?

下面这些事故案例请参考:

案例一:动火人被刑拘

2018年6月21日20时03分许,建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45万元。

事故经过:嘉森装饰公司杨会军、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彭传发、强金龙六人吃过晚饭后, 19时50分许,开始加班拆除最后三根屋面外挑架。杨会军作为现场负责人指挥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三人进行拆除作业,强金龙和此前在地面负责警戒的彭传发在屋顶切割铝合金管道。未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证的侯松林使用电焊机切割第一根屋面外挑架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掉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密目防护网、门柱装饰品,致使竹片脚手垫、办公大楼外立面铝塑板、木工板进一步燃烧,导致火灾发生。铝塑板和建筑物主体之间的空隙在火灾发生后形成通风烟道,上下压差加剧火灾区域内可燃材料燃烧,办公大楼部分办公室受损。

事故原因: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事故处理: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录《特种作业目录》第2.1条之规定,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致使火灾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侯松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总包负责人被拘留

3月10日16时许,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一栋在建办公楼屋顶平台发生火灾。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不再只是损失的大小问题,更严重的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倒逼相关单位必须采取问责和处罚!)

根据消防人员的调查,郑东新区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火灾,起火点位于该建筑屋顶平台上,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经调查,空调施工单位火灾发生时并未进行作业。起火原因为,当时正在进行幕墙施工的工人抽烟,丢弃的烟蒂引燃了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目前项目总包负责人已被姚桥派出所行政拘留,辖区消防大队责令该建筑工地停止施工,并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三:电焊工和安全员被拘留

2018年1月5日10时40分,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一栋4层高的在建厂房建筑,框架结构,占地2770.49平方米,起火部位为楼顶一个冷却塔,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因正在安装设备冷却塔,电焊工不慎操作,焊渣掉到冷却塔内的填充物引起火灾,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山湖大队在通报中称,经查实,起火原因系东莞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厂房楼顶在冷却塔安装施工过程中,作业员李某在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电焊作业),焊渣溅落并引燃冷却塔内的可燃过滤棉而引发火灾。而黄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指使李某在施工工地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引发火灾,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经调查询问,电焊工李某及安全负责人黄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松山湖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和李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李某和黄某已于火灾发生当晚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案例四:施工负责人被拘留

1 月 3 日上午 10 点多,位于东莞市南城闹市区的一在建的工地发生大火,浓烟滚滚,甚至可以见到工地顶层的明火,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经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起火原因系南城区某在建工地楼顶做避雷网格作业员卢某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并引燃周围易燃保温泡沫棉,引发火灾。

而陈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 指使卢某在施工楼栋铺满易燃保温泡沫棉的楼顶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操作,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引起火灾。经调查询问,电焊工卢某及施工负责人陈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卢某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陈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卢某和陈某已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施工现场的防火和消防怎么管?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3)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如钢结构的安装焊接。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案均应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材料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

(3)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设施,保持车辆畅通,有人值班巡逻。

(4)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确保使用有效。

(6)土建施工期间,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同时敷设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危险物品之间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10m,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30m 。

(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不得小于2m,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5m ;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

(9)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1)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有相应的方案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2)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消防组织机构、消防设施平面布置、组织义务消防队等。

施工期间的消防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应含有消防安全方案及防火设施布置平面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1)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的强光源。

(2)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动火前,要清除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等措施,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动火证当日有效并按规定开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3)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4)从事油漆或防水施工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和措施,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6)施工现场使用的大眼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企业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7)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人数,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配备足够的义务消防人员。

(8)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时,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

(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匹配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灭火器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如房间岀入口、通道、走廊、门厅及楼梯等部位。

(2)灭火器的铭牌必须朝外,以方便人们直接看到灭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和使用方法。

(3)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这一要求的目的是:

1) 便于人们对灭火器进行保管和维护;

2) 方便扑救人员安全、方便取用;

3) 防止潮湿的地面对灭火器性能的影响和便于平时卫生清理。

(4)设置于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应正面竖直放置。

(5)对于环境于燥、条件较好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地面上。

(6)对设置于消防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15m。

(7)灭火器不得放置于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8)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灭火器报废年限的,必须强制报废。

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存放易燃材料仓库的防火要求

(1)易燃材料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2)易燃材料露天仓库四周内,应有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贮量大的易燃材料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4)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材料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易燃材料仓库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髙电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防火单元。

(7)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8)对贮存的易燃材料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保持良好通风。

(9)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

(10)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清洗于净后方准装运易燃物和可燃物。

(11)仓库或堆料场内电缆一般应埋入地下;若有困难需设置架空电力线时,架空电力线与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与易燃堆垛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

(13)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14)仓库或堆料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以防碘钨灯引起火灾。

(15)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形成检查记录,贮存大量易燃品的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二)电、气焊作业场所的防火要求

(1)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2)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3)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对设备做保温、冷却、隔声、隔热的,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三)油漆料库与调料间的防火要求

(1)油漆料库与调料间应分开设置,且应与散发火星的场所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2)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品种,应分库存放。

(3)涂料和稀释剂的存放和管理,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4)调料间应通风良好,并应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室内禁止一切火源,调料间不能兼做更衣室和休息室。

(5)调料人员应穿不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不带钉子的鞋。开启涂料和稀释剂包装时,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型工具。

(6)调料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调料间内不应存放超过当日调制所需的原料。

(四)木工操作间的防火要求

(1)操作间的建筑应釆用阻燃材料搭建。

(2)操作间应设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桶,储存消防用水。

(3)操作间冬季宜采用暖气(水暖)供暖,如用火炉取暖时,必须在四周采取挡火措施;不应用燃烧劈柴、刨花代煤取暖。每个火炉都要有专人负责,下班时要将余火彻底熄灭。

(4)电气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要求。抛光、电锯等部位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密封式或防爆式设备。刨花、锯末较多部位的电动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及时清理。

(5)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6)操作间只能存放当班的用料,成品及半成品要及时运走。木工应做到活完场地清,刨花、锯末每班都打扫干净,倒在指定地点。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旧木料一定要经过检查,起岀铁钉等金属后,方可上锯锯料。

(8)配电盘、刀闸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及废料。

(9)工作完毕应拉闸断电,并经检查确无火险后方可离开。

转自: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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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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