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全面排查挂证
2019年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根据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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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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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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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
处罚
针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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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其注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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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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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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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其注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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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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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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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针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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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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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针对中介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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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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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二、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近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4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2、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 3、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4、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5、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
三、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可追究刑责
2019年2月,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正式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涉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有如下内容: 1、人员配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设备配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值班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4、预案制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预案演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法律责任: 1)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防审验职责开始移交住建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五、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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