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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相关】养老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转自:结构设计-公众号2019-03-07

转自:结构设计-公众号

    肖从真大师在此文后面留言道(感谢肖大师百忙之中为我们解惑):“规范互殴的情况有,但这次真的不算。养老规范不写设防分类并不表示养老建筑不需要执行分类标准”。肖大师进一步发文说,《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只是取消了对设防的规定,这不能叫表态,只是说“我不管这事儿了,你看看其他标准咋规定的吧!”自然也谈不上什么“规范互殴”。 而建研院抗震所的解释,只能说是职责所在,在自己的地盘里练了练拳,属于单方面出招,不算互殴,严格来讲“殴打”都算不上。

    看了肖大师的解释,土木君豁然开朗,顿觉我们这样的基层土木人真是想多了,但好奇心仍在,便私下咨询了《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主编之一,哈工大某位老总(因私下咨询,不算官方答复,故隐去这位老总名字,感谢这位老总的耐心解答),期待了解新标准编制时的真正原因。老总解释道,新标准取消重点设防类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土木君根据电话内容整理,可能有错漏之处):

    1、这个标准本身是一个底线标准,按此标准执行没有问题,但具体设计人在此基础上提高其设计标准,当然也没有问题,设计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己决策,也就是说此标准只是规定了一个底线而已,没说不能按重点设防类执行。

    2、如果我们承认普通人的生活是受到保护的,普通人的家里也会有老人,他们有一些能住养老院,但也有大部分是住不了养老院的,我们不能为所有老人居住的建筑都提高抗震设防,既然对普通人能形成保护的这种状态,当然也能对老年人形成保护。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标准取得一致,人是平等的,老年人是普通人之一,他们是老了,可能行动不便,但普通人都能受到保护,老年人也一样能受到保护,更何况此标准为底线标准。

    3、国家大的政策是希望利用现有存量商品房发展养老建筑,而原有的老年人标准偏高,投资大,只适合新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合社会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办理养老机构。所以从实际出发,为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的发展,而取消必须重点设防的规定。

    看到这里有些同行会有疑问,既然理由充分,为何《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不明确规定设防标准的取值呢?大家可以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转自:结构设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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