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丨成都市住建局
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高发,3月1日,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正式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对事故后续将做出严肃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监理企业按下列规定暂停在本市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
事故工地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年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文件原文: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5日
(联系人:杨通;联系电话:61889286)
附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工作的通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 市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分析报告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分析报告将作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行政措施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文件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处理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约谈。施工企业整改后报请工程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事故发生之日或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先根据事故等级对企业临时扣减定额分数,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再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实施最终信用扣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0日内复核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复核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同级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意见,按照职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认定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等级、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信息上报及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监理企业按下列规定暂停在本市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
第十五条事故工地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年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执业资格暂停期间,其所属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并完善变更手续。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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