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丨住建部官网
昨天,住建部官网发布一则建督罚字〔2018〕24号通告。通告内容显示2018年6月5日16时9分46秒,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基建期间,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现已确认死亡),10人受伤(含井下受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723万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建部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注册专业为矿山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通告原文日下:
建督罚字〔2018〕24号
赵廷海:
2018年6月5日16时9分46秒,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基建期间,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现已确认死亡),10人受伤(含井下受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723万元。根据《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结案的批复》(辽政〔2018〕13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发的炸药爆炸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对思山岭项目部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我部于2018年11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16号),你于2018年1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矿山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根据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该工程相关单位如下
(一)爆破单位
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俊同,单位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岗东街。具有二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资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27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和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包括雷管、炸药,汽油、柴油运输等,有效期至2022年1月25日。负责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公司”)思山岭铁矿措施井的爆破作业。
(二)施工单位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成立于2003年5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安钢,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创誉街2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有效期至2020年7月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
(三)建设单位
龙新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是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革臣,注册地址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思山岭一组,注册资本28亿元,经营范围为铁矿产品、铁矿采选等。负责思山岭铁矿的开发与建设工程。
2014年10月14日,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4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7日取得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龙重工集团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工业〔2015〕191号);2015年6月16日通过了原国家安监总局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取得了《建龙重工集团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采选工程(一期1500万t/a)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许可意见书》(安监总非煤项目审字〔2015〕5号),建设项目法定手续齐全,各种证件均在有效期限内。
龙新公司隶属于华夏建龙公司,华夏建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占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五号楼。营业期限至2033年9月18日。
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5日13时30分,爆破作业单位同鑫公司从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高程村民用爆炸物品库房领取23箱乳化炸药(522公斤)、385发导爆管雷管。该公司驾驶员何峰驾驶辽E18189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押运员霍长志(具有押运员和保管员资格证)随车押运,于15时15分运送至位于南芬区思山岭办事处思山岭村的龙新公司措施井井口。到达现场后,霍长志先后找到华煤集团现场负责人王同福(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爆破员高永生(具有同鑫公司爆破员资格证)、爆破员南成龙(具有同鑫公司爆破员资格证)和安全员张国才(具有同鑫公司安全员资格证)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16时03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停靠在措施井井口主提升吊桶附近,在现场未设置警戒线、未将无关人员清出现场的情况下,张国才喊来华煤集团员工穆凤维、李长虎、李国新3人(均无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将14箱炸药(336公斤)先后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搬运装入吊桶内,至16时06分,搬运结束。
16时06分至16时07分,开始向井下转运炸药,提升吊桶、打开井盖门、下放吊桶、关闭井盖门,按照同鑫公司要求,霍长志用手机录制了吊桶入井的视频。16时08分18秒,霍长志把250发导爆管雷管交给张国才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驶离。王同福给华煤集团工人宋明远(无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打电话让他来领取雷管,此时,张国才将250发雷管分成3袋,将其中2袋分别交给华煤集团接班的井下工人孙殿波和李贵民(均无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准备带入井下,将另1袋(50发)交给宋明远,宋明远将雷管放到井口东北角的工具间存放,然后回到副提升信号室给井下-1010米中段的掘进人员打电话,让他们准备接收主提吊桶中的3箱炸药(其余11箱张国才安排由-960米中段作业人员接收),然后去卫生间。
16时08分42秒,张国才让华煤集团的主提升信号工董佳花给主提升操作室发信号,让华煤集团的主提升操作工王金娥提升正在下降的主提升吊桶。王金娥按信号指示将装有炸药的主提升吊桶提升到井口,停落在井盖门上。
16时09分43秒,孙殿波手提1袋雷管走到主提吊桶旁边,李贵民手提1袋雷管紧随其后,孙殿波将雷管抛入装有14箱炸药的吊桶内,随即做出欲爬上吊桶动作。
16时09分46秒,雷管爆炸,引爆吊桶内的336公斤乳化炸药。爆炸产生的强烈冲击波,使事故现场井口附近地面方圆约15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同程度损毁,吊桶瞬间被击碎,夹带金属碎片的冲击波将井筒内多条钢丝绳、电缆切断,副提升吊桶连带钢丝绳、电缆向井下坠落。造成井口地面12人死亡,9人受伤;井下-480米中段6人,-960米中段5人,-1010米中段12人,共计23人被困,经全力救援全部获救生还,其中1人受轻伤;井筒-1010米处的吊盘被砸落至井底,吊盘上2名作业人员失踪(现已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思山岭项目部措施井地面井口处,准备用主提升吊桶向井下转运炸药时,华煤集团接班工人孙殿波将一塑料袋雷管扔进装有炸药的吊桶内,雷管与吊桶内壁发生碰撞,产生的机械能超过了雷管的机械感度,导致雷管爆炸,进而引发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同鑫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相关规定和签订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实施“一体化”爆破作业服务,爆破作业过程管理混乱。一是违反规定在上下班和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未在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导致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人员聚集,现场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二是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将雷管和炸药,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而违规用塑料袋装雷管运输。三是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没有由爆破员携带、运送,没有遵守“装卸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的规定。四是同鑫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实施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私自约定由同鑫公司负责将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井口,向井下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作业由华煤集团实施,致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失控,导致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华煤集团人员接触和私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现象发生。五是伪造身份,骗取合法资质。同鑫公司与华煤集团私自约定,将华煤集团员工高永生、南成龙和门长军3人以同鑫公司名义考取爆破员资格证,张国才考取爆破安全员资格证,上述4名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注册在同鑫公司,实际上同鑫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
2.华煤集团对思山岭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特别是对爆破作业过程非法违法行为纵容、放任。一是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赵廷海只是名义经理,实际并未对该项目实施管理,现场实际负责人付天会没有相应资质。二是明知本单位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组织非爆破作业人员搬运和携带民用爆炸物品、雷管与炸药混装运输、野蛮装卸和井下爆破作业。三是爆破作业后,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导致现场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发现炸药70.5公斤、雷管167发(含当天运送的39发)。四是伪造身份,骗取合法资质。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指派高永生、南成龙和门长军3人以同鑫公司名义考取爆破员资格证,张国才考取爆破安全员资格证,上述4名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注册在同鑫公司,实际上是华煤集团的员工,只负责以爆破作业人员的身份签字领取炸药。
3.龙新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不明确,安全处及部门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一是在井建用爆破材料及服务采购招标过程中,违规约定爆破施工由华煤集团项目部组织实施,华煤集团项目部爆破人员资质放入同鑫公司管理。二是龙新公司作为建设项目发包单位对思山岭建设项目以包代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尤其是炸药运输、爆破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4.华夏建龙公司对龙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安环部只负责政策宣传和技术服务,没有对下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指派相关人员对龙新公司进行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由龙新公司全权管理,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5.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公司思山岭项目部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对相关单位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的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6.本溪市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及其相关人员资质审查不到位,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公司思山岭项目部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对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监督、指导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力。
7.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力,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8.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9.南芬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10.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监督不到位,对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共3人)
(1)孙殿波,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工人。没有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违规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同福,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没有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章指挥,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张国才,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没有爆破员资质,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章指挥,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6人)
(4)孟俊同,群众,同鑫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龙新公司、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签订《爆破工程服务合同》,违法以本公司的名义为华煤公司人员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霍春成,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经理,负责爆破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在明知龙新公司、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允许华煤集团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李巨彬,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炸药库主任,负责炸药库和爆破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违法以本公司的名义为华煤集团人员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付天会,群众,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在本溪龙新公司思山岭铁矿措施井施工过程中,非法组织爆破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张宗,群众,龙新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明知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违规约定爆破作业由华煤集团项目部实施,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9)丛革臣,群众,龙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执行爆破作业由华煤集团项目部实施至案发,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共6人)
(10)霍长志,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押运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1)南成龙,群众,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2)高永生,群众,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3)李欣欣,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押运员兼炸药库保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孟宪菊,群众,同鑫公司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5)王波,群众,原龙新公司供销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4.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21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6)高宝玉,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崔玉龙,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免去治安大队长职务。
(18)陈国平,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岭派出所民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袁磊,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岭派出所副所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赵平,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岭派出所所长,负责思山岭派出所全面工作。对思山岭派出所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黄士忠,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对南芬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孟炜轩,群众,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督管理一科科员(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赵井泉,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督管理一科科长(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孙科,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领导(事业编制),代管监督管理一科。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关绍安,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负责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全面工作。对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李贵华,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政府副区长、南芬区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南芬区公安分局全面工作。对南芬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思山岭派出所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27)彭志超,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8)尹红炜,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政府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作为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张健,中共党员,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书记,负责南芬区委全面工作。作为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王玉霖,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负责治安支队全面工作。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监督、指导南芬区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1)张昕,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支队、南芬区公安分局。对分管部门未有效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2)朴圣勇,中共党员,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督促、指导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高飞,中共党员,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负责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全面工作。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督促、指导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4)于庆伟,中共党员,本溪市政府副市长,分管本溪市安全生产工作。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5)王会奇,中共党员,本溪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负责本溪市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公安相关职能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6)田树槐,中共党员,本溪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负责本溪市政府全面工作,本溪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5.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6人)
(37)安钢,华煤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8)倪怀有,华煤集团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9)陈长军,华煤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思山岭项目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华煤集团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40)赵廷海,华煤集团第二事业部总工程师、本溪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思山岭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对思山岭项目部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编号:吉122111302612)。
(41)边振辉,龙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龙新公司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42)张涛,龙新公司安全处处长。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能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龙新公司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同鑫公司作为爆破作业的实施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辽宁省公安厅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华煤集团作为施工单位对承建的思山岭项目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组织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分别依法暂扣华煤集团建筑施工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3.龙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外包工程的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和爆破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4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责令思山岭铁矿采选工程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待隐患全部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4.华夏建龙公司作为建设项目投资单位,对所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建议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5.鉴于“6·5”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南芬区政府向本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鉴于“6·5”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本溪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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