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建筑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没想到短短几天,住建部连续发文,撤销一批涉嫌“挂证”的从业人员资格,共有14人受到相应惩罚。决定撤销相关执业资格注册,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详情如下:
● 建督撤字〔2018〕34号
薄**:
经调查核实,你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两项注册。
●建督撤字〔2018〕33号
孙**:
经调查核实,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81号
崔*:
经调查核实,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80号
蒋**:
经调查核实,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77号
吕*:
经调查核实,你在*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76号
杨*:
经调查核实,你在*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建督撤字〔2018〕75号
徐**:
经调查核实,你在*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74号
杜*:
经调查核实,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73号
张**:
经调查核实,你在磴口县科技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72号
唐*军:
经调查核实,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71号
刘*飞:
经调查核实,你在*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70号
胡*林:
经调查核实,你在*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68号
李**:
经调查核实,你在*局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建督撤字〔2018〕60号
金**:
经调查核实,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公司和*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11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将联合多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整治对象
①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② 挂证相关单位;
二、主要手段
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三、处罚措施
①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②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的通知
文号:建办市〔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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