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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省市明确:建材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摘自公众号丨水泥人网、基建通

因为水泥、砂石价格暴涨席卷各地,大家纷纷叫苦不迭。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项目进度缓慢甚至被迫停工,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然而这一暴涨的趋势似乎还在继续…

水泥、砂石料价格又将暴涨

据水泥人网消息,2018年10月10日山东省所有熟料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集中召开会议,商议2018-2019采暖季错峰生产事宜。据不愿透漏姓名的参会代表介绍,此次会议的重点就是商议下一步水泥价格等问题,而且近期山东省区域内将会迎来一波价格上调,预计上调幅度在30-50元/吨,为全区域普涨。

不仅山东区域,其他区域亦是如此。 刚刚过去的十月因国庆长假,“缩短”了一周的时间,水泥、砂子、混凝土的价格却没有因此而“收缩降低”反而一路上扬达到一个新高。

那么对于水泥、砂石料价格暴涨因此而带来的一些影响,可能大家没有一个直观的感受,那么我们来从不同角度来看下:

工地施工现状

目前大部分地区和搅拌站出现“停工待料”、“暂停接单”的现象,原材料价格短时间内价格飙涨,涨幅太大,建筑工程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有的区域甚至是有价无货,材料价格上涨正成为诸多工程项目最大的不可控风险,造成许多建设工程项目只能持观望态度,工期大面积延误成为普遍现象。

坊间传说前期高层领导视察某工程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确保如期完成工程,项目负责人说只要河砂能确保供应,我们就能按期完成项目。现在河砂已到了不是多少价格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砂卖从而影响工程进度的严重问题。

各地市场现状

由于很多砂石厂关闭,导致混凝土市场逐渐萎缩,有的地方甚至需要现金才能购买。而处于价格洼池的地区,砂和水泥大多都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居民装修买砂甚至要到村委会开证明。另一方面砂石作为建筑重要原材料,它的暴涨趋势,势必会推高房价的上涨,这是一个让人们担心的问题。

工程质量现状

目前砂石市场供不应求,导致非法采砂现象严重,对于砂石替代材料的技术应用不成熟,供应无法满足需求。些假冒伪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现成,加之替代性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从而将极大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将出现一系列生产安全问题,后续可能造成一系列包括刑事犯罪在内的严重后果。譬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一旦对于混凝土供应商、施工单位等追责将会成为不可承受之重。

比如前不久,衡阳就有一楼盘因为砂石料紧缺导致价格飙涨,所以使用石屑/石粉替代河沙,在检测单位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现强度达不到要求,产生质量和安全隐患而被叫停且遭罚款处理。

那么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说了,导致砂石料价格暴涨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环保检查。因此对市场带来的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其实也是看在眼里的,比如督查组、国家发改委纷纷先后对砂石料市场进行了调研,可见事态的严重性。

背后的原因

那么很多人就纳闷了,为什么今年的砂石料价格会涨的如此离谱?对此,我们也经过了一些调研,总结原因如下:

直接原因:

1、环保督察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五位一体”战略方针,全国多地砂、石场环保督查整治进一步深入。例如长江河道禁采、黄河禁采、珠江禁采、赣江禁采、汉江禁采、干流禁采叠加支流禁采。短时间内行业会出现重新整合资源的现象,砂石料短缺不可避免。

另外再加上2018年6月20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加强河湖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就连手续齐全的河段湖段正常采砂都受到影响,导致河砂短缺。

2、各江河干流的大坝建设大幅减少了河砂的下泄总量

河流修建大坝后,上游来水中挟带的泥沙多沉积在水库之中,大量的河沙沉淀在水库底下,根本无法冲刷出来。工程停工、材料上涨应对与结算、清欠全面筹划专题培训班,11月30日-12月02日(30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报名。这是大坝建设对于河砂总量最重要的干预原因。因为水电站发电下泄的水流是落淤后的清水。具有较强的冲刷能力,往往进一步造成下游河床的冲深下切,或造成下游堤防的淘刷,危及堤坝安全。

同时,大坝下游较细颗粒的河床质被冲走之后,留下大颗粒的河床质,呈现河床粗化现象。这也是今天长江中下游以及其他河流明令禁止采砂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河砂是河床的重要附着物,如今,上游来沙减少,下游河砂禁采,所谓“大河无水小河干”的道理就是如此,这也是如今砂紧缺的合力因素之一。

3、区域需求远大于供应

像长江、珠江三角这种经济发达区域,中部城市群建筑量大,对河沙需求量巨大,这种庞大的需求量导致了砂石供需不平衡。本地建筑用砂来源距离大幅增加,包括山东等地砂源进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

间接原因:

1、行业垄断/涉黑,人为控制

上面提到了近几年来全国范围的环保督查,砂场整改关停,小型砂场被淘汰,部分河砂经营权集中到一些大型砂场和少数人手中,形成了垄断甚至是涉黑。

导致了一部分大的企业用垄断的方式控制市场,从而闭门发大财,越是这样下游的成本越高。如广东、湖北、江西频频出现的砂石统一由某一企业供应,其依据是某级政府采用所谓的环境保护、沿江码头治理等冠冕堂皇的理由,通过人为控制供应价格和供应总量,使出货量在需求端再次减少。

2、囤积居奇,坐地起价

至于部分控制或手握有砂石料资源、码头资源、物流运输资源的主体,也会采用囤积居奇、漫天要价的方式,不断炒高砂价,进一步加剧了砂短缺的局面。当然了,这里面也不乏一些手握少量资源的建筑国企,因为在奇高的价格之下,砂石料(软黄金)的高额利润甚至已经超过了工程微薄的利润,所以你们懂的。

3、码头关停、运输超载控制

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海上出现了大规模的非法砂石盗采活动,大量的海砂需要向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沿线等内陆省市运输。从近三年此类船舶事故统计和分析来看,砂石运输已成为造成水上交通人员死亡的重要因素。治理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虽然已经长期开展,但近年来形势更加严峻。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湖南全省共关闭非法砂石码头580个,其中长江干线关闭非法砂石码头39个、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76个非法砂石码头全部关闭。2016年湖南省砂石产量1934.29万吨,同比增长36.44%,2017年湖南省砂石产量1410.6万吨,同比下滑26.2%。纵观全国各省实际行动:湖北省共取缔各类码头1103个,甘肃省关停220家采砂场,安徽省强制拆除多处砂石码头,河南省、河北省发文禁止河道采砂,重庆主城区河道砂石禁采。

河沙价格的暴涨,导致了混凝土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致使工地停工、工期延长。而我们都知道现在由于外部环境严峻,所以国家在刺激搞基础设施建设,这样一来肯定无形中提高了建设的成本,所以国家对于这一事态肯定不会置之不理的。这不,近日生态环境部就发表了声明:

生态环境部发声

环境部要求坚决避免以环保为借口紧急停工,对不作为乱作为严肃问责

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意见》要求,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地要出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由于贸易战,导致现在的外部形势非常严峻,而国内也正处于基建刺激的关键时刻,所以如何保证各在建项目顺利平稳的推进,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后续发展。因此保证砂石料、水泥等工程原材料的价格及供应显得尤为重要!

建材暴涨?各省紧急发文调控!

10月19日,珠海市住建局发布通知,明确以下内容:

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浆等材料:

  • 施工合同中约定价差不调整

  • 对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发承包双方均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原文如下: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

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工程用砂价格出现连续上涨,7月中下旬的工程用砂价格比6月上涨了约80%,导致工程用砂为原料的建材价格攀升、供求关系紧张。这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远非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给我市建筑市场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6号)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93号),结合珠海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加工程用砂的供应源,调节市场供需关系

按照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各区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

一是不断推广机制人工砂,扩大建设机制砂加工场,严控机制砂的技术标准要求,多渠道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市建筑行业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是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引导建筑行业采用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要求的绿色建材,用绿色建材替代以砂为原料的制品

二、加强监管,确保市场健康稳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变化,引导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市场交易和合同履约行为,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

三、风险共担,协商调整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建设各方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按风险共担原则,协商调整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四)在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浆等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具体合同价款可参照如下方式调整:

1.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上述材料价差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2.在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施工合同中对上述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四、增加信息发布频率,做好造价服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涨落异常波动的材料可按每旬或每半月测算整理和发布价格信息;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要认真快速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16:50陕建发〔2018〕28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范围内的砂、石、水泥、干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近两个月以来,个别材料出现了供应严重紧缺的情况,从而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做好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应对,按照市场风险共担的原则,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3日

因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的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广东省住建厅提出:

1、开辟用砂来源渠道: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2、建材价格: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

3、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 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 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调解: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2018-08-30 上午 09:32:40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强化建材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三、提高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价格争议的调解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28日

近日,河南省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对工程参建各方提出了应对异常情况的意见。

此后,全国其他地区也陆续出台政策,控制建筑材料价格过快上涨。

《通知》称: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各地市的砂、石、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今年五月份以来,上述材料的供应出现严重紧缺甚至无货可供的情况,从而导致短期内价格出现巨大涨幅。

工程参建各方应提前做好异常情况下的风险应对、防控措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1、新建工程,在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条件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正在实施中的工程,对于约定的包含风险之外的情况,参建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整理保存好购入凭证和必须的签证记录,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地发布综合参考价格,并对个别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幅度及时间做出简要说明

此前,郑州航空港区混凝土协会等14家商混企业集体发布商品混凝土调价函。

自2018年7月15日零时起,所有标号混凝土结算价格以C30为例:质保价520元每方,上浮一个标号价格上浮15元,下浮一个标号,下降10元。

另使用河砂的混凝土结算价格为640元每方!

此次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施工企业的权利,也稳定了市场的建筑材料价格,但是未在价差方面做出明确的调整方案。

附:原文

目前,全国其他地区也已出台政策,控制建筑材料价格过快上涨。

广东• 佛山

7月31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维护建筑市场健康稳定。

2、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工程停工、材料上涨应对与结算、清欠全面筹划专题培训班,培训时间、地点: 2018年11月30日-12月02日(30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注:本段文字不属于正文通知内容。

3、已经签订合同的,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有关物价变化条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具体如下:

链接:

http://www.fsgczj.com.cn/news/7/8015331138963914.html

中山市

7月25日,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发文,要求:

1、对于原材料市场单价超过合同签署时某个比例(例如5%)的情况,可探讨定性为不可抗力原因,由发包方、承包方按比例承担上浮的价格成本

2、如当各原材料市场单价综合上升幅度过大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协商决定是否暂停施工(具体可参照中府办〔20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时,

  • 材料价格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 超出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

3、今后开展经营业务时,应谨慎考虑国家对有关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环保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受调控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各有关单位宜先作出保障合同各方合法利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降低经营风险

行业协会

8月1日,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公开倡议: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

自律约束、维护秩序、做好保质保量供应倡议书

各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协会、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所依赖的原材料—水泥、砂、石,受市场供应影响,价格一路走高,尤其是砂、石近期供应尤为紧缺货少价升,两月时间价格成倍番涨,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极大困难。

预拌混凝土(砂浆)是建筑工程的主体材料,保质保量供应是行业应担负的责任。为做好行业的自律约束,维护好行业秩序,确保社会有序供应,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值此非常时期,我们倡议:

一、全行业应有共识,加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做好自律约束,维护市场秩序,为社会提供有效保障。

二、高度认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在原材料供应紧缺、品质不稳定情况下,加强生产控制管理,严把质量关。杜绝使用假劣原材料生产,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创造条件。

三、企业应密切关注原材料市场供求价格变化,适时调整混凝土供量和价格,合理安排经营生产,精细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把经营风险尽可能降低。

四、众志成城,抱团取暖。必须加强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协作和联动,推进行业统一销售合同使用;抵制针对行业的不合理霸王条款遏制低价中标、压价抢单行为,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五、鉴于行业被拖欠货款严重,现原材料又必须现金高价采购,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不胜重负,危及行业生存,建议行业实行货款两兑交易模式,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六、顾大局、识大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积极反映企业诉求,以慎实稳健姿态面对市场变幻莫测挑战,携手协力共渡难关,开创行业发展新局面。

2018年8月1日

建企如何面对

在工程领域,大家都知道,为了防止因材料价格的涨幅过大,有材料调差这一应对办法。

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那么其实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所以面对这次的材料价格疯涨,建企要充分且合理合法的运用材料调差这个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那么除了材料调差外,施工企业还平时要做好材料用量的合理节约及管理。比如像混凝土之类的,要统筹安排,尽量用多少搅拌多少。因为混凝土不像其他的施工材料,搅拌出来没用完基本上就作废了。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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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ggo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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