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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可直接对应中级、初级职称,这些省份已经明确!

摘自丨湖北省人社厅网站 | 各地住建厅网站……

编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自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安徽、河南、湖北、重庆、上海、甘肃等省市陆续颁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相关通知。

>>>>安徽省已经明确建造师的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将原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打通使用,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在此之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13项职业资格,需参加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评审,方可晋升高一级职称。

其他省份是如何规定的呢?

安徽

1、取得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2、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3、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河南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浙江

2018年4月,浙江省举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提出:

1、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取得重大“标志性业绩成果”的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2、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对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不作统一要求。

3、职称证书电子化:浙江是全国唯一实行职称证书电子化的省份,证书可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直接下载打印。

湖南

2018年4月,湖南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中提到:

1、对具有相应实践经验且有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可直接获评与实践经验对应的专业高级职称

2、对长期扎根施工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组织单独评审

3、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破格参评高级职称资格;

4、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参评高级职称资格时,可在评审量化打分时适当加分

注册安全工程师

2018年7月,国家应急管理部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随着中央政策落地,相信会有更多地方出台类似政策予以明确。

文件原文: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doc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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