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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实施过程以来人民来信及从业人员反馈的问题,《规范》编制组进行整理、归纳,并甄选了其中重要的典型问题进行解答和剖析,以期广大读者能对《规范》有更全面细致的理解,促进《规范》的正确执行。
1.某工程项目于2015年6月1日开工,开工后一直执行的是《规范》GB50204-2002(2011版)。《规范》2015版于9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我项目是否需要从9月开始全部更换执行《规范》2015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第705号公告,公告全文如下: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
《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从公告中可明确四个事项。一是新标准的名称和代号;二是标准的实施起始日期;三是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四是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公告规定,新标准实施的同时废止旧标准,然而工程的实施可能跨越了新、旧标准两个有效实施期。因此,会出现旧标准有效实施期内开工的项目在新标准实施后适用《规范》哪个版本的问题。根据以往惯例,并遵照同一工程项目应遵循一个标准的原则,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其适用的标准,即:新工程适用新标准,旧工程适用旧标准,以开工证为准。也就是说,新标准实施前获取开工证的项目可适用旧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取得开工证的项目适用新标准。当然,实际工程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实际工程中可在不违反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此外,应说明的是,标准的适用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到建设行政管理问题,因此,标准的适用问题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规范》第3.0.8条在工程应用中如何实施?
3.0.8 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现举工程案例如下: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2个单位工程,同一混凝土公司生产的同一批C30混凝土分别用于1#楼和门卫室。门卫室混凝土用量为9m3,1#楼190m3。此时,可将1#楼和门卫室共199m3混凝土作为一个检验批抽取2组混凝土试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作为门卫室和1#楼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
3.混凝土缺陷返工、返修后,重新检查验收时的范围可否只限于缺陷部位?
《规范》第10.2.2条中规定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其范围仅限于返工、返修的部位。当返工、返修对其他部位有影响时,重新检查验收部位应包括受影响的部位。
4.本次规范修订为什么不再保留模板工程拆除作为验收的内容?
《规范》取消了模板工程拆除的相关验收内容,主要理由如下:(1)模板拆除通常在结构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进行,此时结构已经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2)模板拆除的要求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中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拆除顺序、侧模和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多层支模拆除、模板及支架材料的传递、堆放、清理、运输等技术要求。
应注意,尽管未将模板拆除的内容作为验收项目,但《规范》第4.1.3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模板及支架的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5.哪些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哪些类型的模板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所有模板工程均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模板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规范》第4.1.1条明确规定:“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第5.5.1条规定:“单位工程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施工方案。”
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2013第3.0.1条规定:“市政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应形成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模板工程被列入其中。
依据上述标准和文件的要求,以及考虑到编制施工方案对于施工单位控制模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规范要求所有模板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对于一项具体工程而言,其模板工程的规模、技术难度、危险性和施工条件均不同于其他工程,即每项工程的模板及支架都具有不同的工程特点,因此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不能抄袭照搬。不应仅凭施工经验、主观臆断、粗略估算或照搬其它项目模板工程的参数和做法进行模板安装施工。
对于普通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通常应由施工项目部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查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然后依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模板安装施工。
《规范》要求对于爬升式、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三类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爬升式模板工程是指滑模、爬模等在施工现场完成制作、组装并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整体液压提升的模板系统。工具式模板工程是指在施工中能够整体装拆、多次周转、重复使用的一体化模板,如台模等。高大模板是指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工程:支模高度超过8m;支模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2;施工线荷载超过20kN/m。这4个条件,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规定。该文件不仅明确给出了高大模板的定义,而且对施工单位怎样组织技术论证,怎样进一步完善落实施工方案,以及从安全角度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场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综上所述,所有模板工程均应编制施工方案,爬升式、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三类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应进行论证。
6.模板支架的“整体稳固性”是什么意思?与上一版规范中所说的“稳定性”要求有何不同?
《规范》第4.1.2条要求“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整体稳固性的概念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火灾、爆炸、人为破坏或失误等),结构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整体性破坏。
《规范》所要求的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模板系统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时,或出现某些构造不合理,或发生局部支撑杆件损坏、缺失等情况时,不能因这些局部原因造成大范围失稳、破坏,进而造成模板及支架工程整体坍塌。例如,整体式模板支架不应因部分扫地杆缺失,少数承压杆件的长细比过大失稳等原因,进而造成模板及支架工程的整体坍塌。即:稳固性强调结构在偶然作用或局部缺陷引起的破坏应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也就是要求结构具有较好的皮实性;而稳定性是指结构在外荷载作用下不发生失稳破坏的能力。
7.模板及支架材料如何进场验收?
《规范》第4.2.1条要求“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和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据此对模板及支架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具体验收可分两类:一类是模板材料的技术指标,主要指模板、支架及构配件的材质、规格、构造、力学性能等;另一类是模板材料的外观、尺寸、损坏情况等。
模板材料特别是支架材料的进场验收一直是一个难题。不仅因为模板及支架材料种类繁多,其规格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等各异,更是因为其周转重复使用,容易出现损坏、混批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轻则给模板及支架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重则可能酿成事故。现实中模板及支架材料的制作、租赁、周转等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新出厂的,也有经多次周转使用过的,有时还可能遇到新旧材料混批的情况。支架材料中的钢管、连接件等情况更为复杂,有些甚至在出厂时就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某些支架钢管的壁厚。
针对上述情况,规范做出了两项规定:第一项是要求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项是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及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
执行第一项规定,主要采取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的方法来予以确认。执行中应对随材料提供的所有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核查。对于租赁使用的材料,其质量证明文件还应包括出租单位资质、信用等内容。当发现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进一步检验的措施。全数核查质量证明文件,目的是证实模板及支架所用材料的技术指标符合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
执行第二项规定,则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对模板及支架的外观、规格、尺寸、损坏情况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时的划批、抽样率等应按照各项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对实物的外观、规格、尺寸进行抽样检验,目的是验证模板及支架所用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并与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一致。采用抽样检验而不是全数检验的方法,主要是考虑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条的外观、规格、尺寸检查包括模板的厚度、平整度,支架杆件的直径、壁厚、外观、防腐处理,连接件的规格、尺寸、重量、外观缺陷等,实施时可根据检验对象的特点对检验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当抽样检验发现有问题时,应加大抽样率(直至全数检验)以及进一步抽查力学性能等技术指标。当不符合要求时,应由施工、监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处理意见,包括退场、进一步检验或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等。
8.模板及支架安装质量的验收依据主要有哪些?
模板及支架安装质量的验收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另一个是还要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之所以将施工方案列为模板及支架验收的判定依据之一,是因为相关标准的规定大多数是通用要求和基本要求,而结合工程特点的具体要求,通常写在施工方案之中。例如当土层上支摸时,土的压实系数就需要由施工方案根据土力学试验确定并给出。因为每个工程的土质不同,国家标准中对此无法做出统一规定。施工方案经过了施工单位内部审查和监理单位的审批,可以作为模板及支架安装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
此外,如果遇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没有明确给出检验要求,或给出的验收要求在本工程上实施有困难时,也应在施工方案中对验收要求加以补充和细化。
实际上,施工方案与国家现行标准是一致的,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而应把施工方案看作是国家标准的延伸和细化。
9.模板立柱下是否必须设置垫板?支承在混凝土楼层上的立柱是否可以不必设置垫板?
《规范》规定在土层上支模时,立杆下应一律设置垫板。其他情况是否需要设置垫板,应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注意,当支撑面的混凝土实际强度较低时,为防止楼面混凝土破损,也应设置垫板。当竖杆下部设有底座时,根据底座的情况可视为设置了垫板。即使设置了垫板,还应检查垫板的设置状况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垫板的面积是否足够分散竖杆压力,垫板是否中心承载,竖杆与垫板是否顶紧,支撑在通长垫板上的竖杆受力是否均匀等。
10.《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中,为什么有的数值有正负号,有的数值却没有正负号?两者的要求有何不同?
规范对允许偏差的数值规定,有带正负号和不带正负号两种。
带有正负号的允许偏差表示该偏差有方向性要求,即该偏差除了数值限制外,还有方向性限制,即对偏差的方向(上下、左右等)有要求。
不带正负号的数值,则表示该偏差没有方向性要求,对上下、左右等没有方向性的限制,如预埋件的定位中心位置等。
因此,带有正负号的允许偏差和没有正负号的允许偏差,两者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允许偏差中,还有个别项目带有单向符号,表示仅对该项目偏差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提出要求。例如,钢筋锚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20mm,表示锚固长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值20mm以上,对其超过设计规定值的大小则不做规定。
11.《规范》要求预埋件应“安装牢固”,如何进行检查验收?
《规范》对预埋件要求安装牢固,是一种定性而非定量的规定。因为牢固程度难以量化,检查验收时只能做综合判断。对安装牢固程度的检查验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观察预埋件在模板上的固定方式、预留孔、洞的内置模板固定措施等,根据观察到的情况对其牢固程度加以分析判断,看其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也可现场用力扳动、适度冲击,模拟预埋件在混凝土浇筑中受到冲击、挤压时的受力状况,进而判断其是否会移位。
12.模板安装的轴线位置和垂直度等参数很重要,为何其允许偏差列在一般项目中?
模板安装的轴线位置和垂直度等参数确实很重要,按其性质应当属于主控项目,即属于“均应合格”的项目。规范将其允许偏差列在一般项目中,主要是为了简化表述,将各类允许偏差放在一起,统一列表给出。
《规范》中模板安装尺寸允许偏差的列表中,实际上包含两类允许偏差:一类是决定混凝土结构位置、标高、主要截面尺寸、结构或构件垂直度等重要的允许偏差,另一类是仅涉及混凝土结构非主要性能的一般性允许偏差,如相邻混凝土板表面高差、相邻踏步高差、混凝土表面平整度、非主要受力构件的垂直度等。
施工中应当注意,由于模板验收时尚未浇筑混凝土,如果发现过大偏差时应当在浇筑之前进行修整,使其满足允许偏差的规定。在实施中,对“过大偏差”的衡量可按照允许偏差的1.5倍取值,也可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加以明确规定,但施工方案规定的过大偏差数值不宜超过表4.2.10中允许偏差的1.5倍。
13.张拉设备为何要配套标定?为何要限制其标定期限?
为消除系统误差及千斤顶内摩阻等因素的影响,要求设备配套标定,以确定压力表读数与千斤顶输出力之间的关系曲线。这种关系曲线对应于特定的一套张拉设备,故配套标定后应配套使用,确保张拉过程中施加的张拉力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千斤顶的使用时间过长或张拉的预应力筋数量较多时,其密封圈会被磨损,相应的内摩阻发生变化,配套标定中的油泵压力表读值与千斤顶输出力之间的关系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规定千斤顶合理的标定周期,以确保有关标定数据的有效性。《规范》规定的半年期限是根据以往工程经验提出的,且要求严格执行。当然,半年内的使用情况可能因工程等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仅使用于一项小工程的情况和在大型工程中连续使用,或在预制构件厂频繁使用是有差异的。因此,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设备标定周期。
14.锚具产品为何要配套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其具体尺寸、配套的锚垫板大小、局部加强钢筋及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指标不尽相同,但均是生产厂家通过锚固区传力性能试验得到的能够保证其正常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匹配性组合,能够在工程应用中保证锚固区的安全性。如果不同厂家之间的不同部件混合使用,由于未经过锚固区传力性能试验的检验验证,在工程应用中可能会造成锚固区混凝土的破坏或失效,进而直接影响预应力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能力,因此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规定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产品应配套使用(包括锚垫板和局部加强钢筋),并对其性能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5.预应力筋张拉时,为什么采用张拉力控制,伸长值校核?
预应力筋张拉时,采用张拉力控制或伸长值控制,均能实现施加设计要求的预应力的目的。通常实际工程中,张拉力可以通过油泵的压力表的读数准确控制,但是预应力的伸长值由于受到材料指标、孔道成型质量及张拉力控制精度等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因此《规范》第6.4.4条在张拉力控制的基础上,规定了预应力筋张拉时实际伸长值和理论值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以控制张拉力的准确性。原因如下:
(1)张拉力值可以直接通过张拉油泵的油表反应,直观可靠,而且随着油表精度的提高,对张拉力的控制比较准确。
(2)由于预应力筋的实际面积与公称面积之间存在着误差,而预应力筋的理论伸长值是以其公称直径为依据计算,实际伸长值和理论计算值之间必定存在误差,而且随着预应力筋的质量差异,其误差值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由于预应力筋从张拉前的松弛状态(通常是弯曲状态)直至受力产生变形,其张拉时的起始状态较难确定。
16.规范中预应力筋束形控制只有竖向位置的偏差允许值,是否横向位置的偏差不用控制?
预应力筋束形控制是为了保证其作为受弯构件纵向受力主筋的有效高度,束形竖向位置的尺寸偏差直接影响构件抗力,必须严格控制。《规范》第6.3.5条中列出了预应力筋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且其合格点率要求达到90%且其最大偏差不允许超过1.5倍的允许偏差值,但该条文中并未对预应力筋的水平位置偏差限制提出要求。
预应力筋水平位置的偏差可能引起一些次应力,但造成的影响较小,在一般可能发生的误差范围内不至于明显影响构件抗力。在预应力混凝土构建中,除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外,还有横向钢筋和构造钢筋。预应力筋在水平方向的位置受到横向钢筋的约束,一般情况下不大可能发生较大的偏移。
17.张拉过程中发生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时如何处理?为什么要严格限制?
《规范》第6.4.2条对后张法预应力构件中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进行明确的限定,且是强制性条文;而在先张法构件中,由于发生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时具备更换的条件,需进行更换后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预应力筋在张拉后,其有效预应力通常超过1000MPa。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有效预应力会急剧降低直至为0,预应力筋会失去作用,造成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能力相应明显降低,故应严格控制。
在张拉过程中,一旦发生预应力筋的断裂或滑脱,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确保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能力不降低。补救的措施包括重新张拉、加固等补强措施,需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
18.孔道灌浆质量如何保证?
预应力孔道通常布置在普通钢筋骨架内,现有检测方法不能有效检测出孔道灌浆质量的缺陷,一般情况下,孔道灌浆质量采用过程控制的方式来保证,主要从灌浆材料性能灌浆工艺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控制。其中,对灌浆材料性能,《规范》第6.5.2条明确规定了其性能指标,并大幅度提供了影响灌浆质量的关键参数泌水率指标;在灌浆工艺和管理方面,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5.6节提出了灌浆前准备、灌浆材料制备、灌浆施工等系列技术和管理规定。
当灌浆后对灌浆的密实度有怀疑时,可以采取局部破损的方式进行检验,即通过将局部孔道打开直接观察孔道灌浆密实度的方式进行检验。
19.对预应力锚具的封闭质量为何要进行严格限制?
预应力锚具的封闭质量对保证预应力体系的耐久性至关重要,预应力锚具的封闭质量有缺陷时,可能会造成锚具的锈蚀直至破坏,造成预应力构件中的有效预应力值的降低以至于失效,预应力构件的承载能力和抗裂能力受到明显影响。《规范》结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对锚具的封闭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20.对于水泥的进场质量验收,02版《规范》第7.2.1条的用词是“复检”,而2015版《规范》第7.2.1条用词是“检验”,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来说,内部试验室(但没有检测资质)的抽样检验能不能作为2015版《规范》第7.2.1条规定的水泥进场检验,还是必须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另外,关于复检和抽样检验有何区别?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版中的表述是“进场复验”,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版中的表述为“进场检验”,无论是进场复验还是进场检验其实质是为材料进场的质量验收服务,也是进场质量验收的重要环节,应该讲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进场复验”的表述主要从产品出厂已经完成了出厂检验,进场时有“重复检验”的意义上的说法,而“进场检验”的表述不再强调重复检验的意义,是材料进场必须进行的正常检验。
进场不仅指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同时也指进入搅拌站、预制构件厂等情况。
至于进场检验的试验委托问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试验室进行检验;而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进场的材料检验,《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搅拌站或构件厂试验室进行,当然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试验室。当有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应遵照执行;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混凝土搅拌站或构件厂的三分之一试验应委托第三方且具有检测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21.当混凝土连续浇筑量为1200m3时,标准养护试件是留6组还是11组?
按照《规范》规定,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为不少于6组,可以是6组,也可以多于6组。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第4.1.3条的条文解释中说明,当一次连续浇筑同配合比的混凝土超过1000m3时,整批混凝土均按每200m3取样不应少于一次。例如,若连续浇筑910m3时,应至少留置10组试件;若连续浇筑1005m3时,应至少留置6组试件。
22.标准养护试件组数是否不得少于3组?
按《规范》第7.4.1条的规定,规模较小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其标准养护试件留置组数可能少于3组,此时也应根据GB/T 50107的规定按非统计法进行强度评定。如工程混凝土浇筑量为51m3,可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
留置不少于3组的规定,仅针对于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采用同条件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
2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实体强度检验能否替代检验批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中,混凝土强度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两个阶段,这一验收程序通过2002版《规范》多年实施证明是有效的。检验批混凝土强度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均符合要求是混凝土强度验收合格的基本条件,如果出现任一阶段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均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按检测结果进行验收或处理。
混凝土强度检验批验收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在保证结构安全等最终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层次、对象和手段上是有区别的。检验批验收阶段采用标准养护试件,对应的范围仅是该检验批所代表的混凝土结构工程范围,且每一个检验批均需进行,有落实材料质量的意义;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是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以结构实体为对象针对每个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的,其具有综合检验材料、施工质量、环境等的“复验”性质。显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在实施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程序。可以说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是对混凝土材料及施工质量的二次复验,是保证混凝土结构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和检验批混凝土强度检验是混凝土强度验收的两个重要环节,且分别具有其独立的功能,不能互为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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