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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住建部督办的山东网架屋顶坍塌事故处罚结果,项目经理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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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公众号丨住建部官网、山东住建厅官网、中国建设报

去年6月1日18时30分左右,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风雨操场网架屋顶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据了解,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山东滨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宁;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宪正,项目经理石红真;

网架加工单位是济宁宏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友军,项目经理胡广华;

网架安装单位是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威,项目经理孔德志;

监理单位是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项目总监高壮民。

住建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调查,对当事单位和个人处罚如下:

鲁建罚字〔2018〕15号

当事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环城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任宪正

2017年6月1日,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23号),认定该事故为1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于2018年2月11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吿字〔2018〕10 号),你单位于2018年2月28日签收后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并于2018年3月29日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080002)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428

鲁建罚字〔2018〕14号

当 事人:石红真

任职单位:山东圣大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你作为山东圣大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于2018年2月11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吿字〔2018〕10 号),你单位于2018年2月28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吊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书(鲁建安B(2008)0800536),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如你本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4日


住建部对该工程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公告:

建督罚字〔2018〕16号

石红真:

  2017年6月1日,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23号),你作为风雨操场项目部经理期间,未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房屋施工严重超过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8年3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3号),你于2018年4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18〕17号

高壮民:

  2017年6月1日,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工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23号),你作为风雨操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其他监理人员使用本人姓名签署监理指令、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风雨操场项目总监变更手续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8年3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4号),你于2018年3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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