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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丨住建部官网
上周五(7月6日),住建部发布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办公厅: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 娟 010-58933262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1、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 万元。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4、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函有效期应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相一致。
5、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施工企业不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6、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工程保函的保费应计入工程造价。
7、从事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为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资信等级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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