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5.5.1条规定的地震作用下的组合与调整。如下式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
γEh |
γEv |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
1.3 |
0.0 |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
0.0 |
1.3 |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
1.3 |
0.5 |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
0.5 |
1.3 |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5.4.2)
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5.4.2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料 |
结构构件 |
受力状态 |
γRE |
钢 |
柱,梁,支撑,节点板件,螺栓,焊缝 |
强度 |
0.75 |
柱,支撑 |
稳定 |
0.80 |
|
砌体 |
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
受剪 |
0.9 |
其他抗震墙 |
受剪 |
1.0 |
|
混凝土 |
梁 |
受弯 |
0.75 |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
偏压 |
0.75 |
|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
偏压 |
0.80 |
|
抗震墙 |
偏压 |
0.85 |
|
各类构件 |
受剪、偏拉 |
0.85 |
老郭理解,地震作用跟偶然作用没有区别,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我是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为什么搞出这个东西。有人说这是为了考虑地震作用的短暂性,但是我老郭遍查各国标准,都没有发现这个规定。我自己也想不明白,难道地震时的强度可以取高些吗?混凝土不是原来的混凝土?砌体不是原来的砌体?钢结构不是原来的钢结构?终于想明白了,就是因为公式5.4.2的左侧取得大了,还不如改成下式:
γRES≤R(5.4.2a)
再把γRE乘到公式5.4.1里,就会得到。
上面两个公式,带a,是老郭自己加的,规范里是没有的。
下面分别以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混凝土结构不考虑风荷载,仅考虎水平地震作用为例,对上面5.4.2a进行推导:
对上表中系数进行分析对比,前一项中,只有砌体结构分项系数较大,后一项是砌体与混凝土的系数较大。
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对砌体结构,可以减小通过以后的规范修订,减少强度。对混凝土与钢结构,可以通过调整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方法达到以上规范表述的同等安全度。修订后的公式可表示为:
这样,公司物理意义清晰,也没有出现不符合逻辑的地震作用下强度提高的怪论(我相信地震来了,没有人会冒着生命危险去测材料强度是不比平时高)也符合偶然组合的习惯,即分项系数取1的国际惯例。
当然,这是老郭一家之言,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