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71号
现批准《钢结构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7-2017,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同时废止。
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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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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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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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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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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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分析与稳定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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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弯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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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心受力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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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弯、压弯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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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劲钢板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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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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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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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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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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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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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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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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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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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防护;
附录A-K。
主要修订内容
增加了新的钢材品种;
增加了钢结构抗震设计相关内容;
增加了结构分析方法,首次引入的“直接分析法”和“基于性能的钢结构抗震设计方法”;
增加了简便快速验算疲劳强度方法,补充了抗脆断设计的规定;
补充了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纵向抗剪设计内容,删除了与弯筋连接件有关的内容;
丰富了节点连接型式,增加了节点刚度判定内容等。
标准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主要从承重结构钢材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钢材的设计用强度指标、结构用无缝钢管强度指标、铸钢件强度指标、焊缝强度指标、螺栓连接强度指标、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防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
标准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标准全面总结了我国近年来钢结构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其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钢结构建筑可持续发展。
(来源:工程建筑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