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座谈会上,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韩爱兴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制过程、适用范围、原则、特点等进行了相关解读:
出台的意义
《标准》将装配式建筑作为最终产品,根据系统性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打分,把装配式率作为考量标准,不以单一指标进行衡量。《标准》设置了基础性指标,可以较简捷地判断一栋建筑是否是装配式建筑。目前装配式建筑产业在不断发展,《标准》也需要不断发展。
编制过程
自2016年9月26日启动编制工作,到2017年3月20日《标准》征求意见,历时近180天,经过近20次标准编制组工作会的讨论和修改完成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装配化程度评价。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编制原则
◆ 立足当前实际,适度面向发展,简化评价操作;
◆ 充分结合各地装配式建筑实际发展情况;
◆ 充分体现近年来各地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
◆ 充分体现标准的正向引导性。
主要特点
该《标准》编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以装配率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进行评价,使评价工作更加简洁明确和易于操作。
2.《标准》拓展了装配率计算指标的范围。例如,评价指标既包含承重结构构件和非承重构件,又包含装修与设备管线。再例如,衡量竖向或水平构件的预制水平时,将用于连接作用的后浇部分混凝土一并计入预制构件体积范畴。
3.以控制性指标明确了最低准入门槛,以竖向构件、水平构件、围护墙和分隔墙、全装修等指标,分析建筑单体的装配化程度,发挥《标准》的正向引导作用。
4.《标准》在项目成为装配式建筑与具有评价等级存有一定空间,为地方政府制定奖励政策提供弹性范围。
5.评价植根于构件层面,通过评价构件的总体预制水平,得到分项分值,形成相应的预制率数值,不拘泥于结构形式。
6.以装配式建筑最终产品为标的,弱化过程中的实施手段,重在最终产品的装配化程度考量。对装配式建筑的评价以参评项目的得分来衡量综合水平高低,得分结果对应1A、2A、3A不同装配化等级。
(来源:实战被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