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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建设的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回用水厂房“10.07”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0月7日19时01分,位于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的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回用水厂房二楼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1人3日后因医治无效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回用水厂房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摘录):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人员
1、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1)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设计人员张xx,对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负责,保证设计深度。违反了公司《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中明确的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及工程技术统一规定的要求,在实施变更溢流管线走向设计时,未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在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也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点击查看具体判刑结果
(2)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潘xx,负责项目的水道、地管设计。在组织专业人员变更溢流管线走向设计方案时,只考虑环保风险,未要求设计人员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在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未组织设计人员对可燃气体通过溢流管反串到回用水厂房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3)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设计图纸审核人员谷xx负责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等各个设计环节的审核工作,对主要技术问题和设计方案的正确合理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工作标准》中明确的审核设计成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技术统一规定的要求,对设计人员未在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设计图纸校核人员茅x,负责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等各个设计环节的校核工作,对所校核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违反了公司《工作标准》中明确的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技术统一规定的要求,对设计人员未在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未提出校核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回用水工艺设计负责人金xx,对本专业设计进度、设计质量负责。在确定溢流管线变更走向的设计方案时,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在专题会议讨论时未提出在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未下达设计更改通知单,造成回用水工艺施工图和地下管道平面布置图不符不一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给予记过处分。
(6)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现场经理雷xx,负责合同范围内所有现场工作,并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分包商进行管理和协调,项目经理外出时,代替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正在施工的回用水厂房与地下污水总管实施有效阻隔的隐患,在水封井未施工完成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中间交接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对项目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给予警告处分。
(7)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设计经理李xx,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设计工作和技术工作,全面保证设计的进度、质量要求,未认真履行设计和技术管理职责,对溢流管线走向由雨水系统变更为污水系统设计把关不严,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设计人员未在6根溢流管或汇集总管处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8)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经理徐x,是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总包项目设计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松懈,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变更溢流管线走向设计时未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地下污水管网中间交接未严格履行对水封井等隐蔽工程的资料和现场的核查质量验收程序;项目部和施工单位人员变动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正在建设的回用水厂房与地下污水总管未采取有效阻隔等问题和隐患未及时发现纠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9)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x,作为成达公司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等不到位,履行总包管理责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疏于监督和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曹x上年年收入(251945元)40%的行政处罚,罚款100778元。
2、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1)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BDO项目工程管理部部长刘x,负责现场的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验收。在组织水封井施工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没有买到水封所需三通配件、未按图施工完毕的情况下,未书面报告、未采取阻隔措施或围栏、警示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履行严格的工作交接手续和技术交底,也未及时发现、制止污水总管上的水封井被填埋,留下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给予开除处分。
(2)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BDO项目施工经理张xx,负责现场的施工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作,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水封井未按图要求施工完毕、对井内的管道未实施隔断或封堵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用建筑施工板封盖,未设警示和围栏;对水封井被填埋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3)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BDO项目经理田xx,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水封井未按图要求施工完毕,对井内的管道未实施隔断或封堵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用建筑施工板封盖,未设警示和围栏,未对水封井履行资料和现场的核查程序,就在中间交接证书上签字验收,对水封井被填埋并投入试生产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项目部人员调动频繁,未严格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未对总承包方履行告知手续等问题疏于监督和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4)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总经理徐x,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存在的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缺乏有效的监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徐健上年年收入(78000元)40%的行政处罚,罚款31200元。
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BDO项目经理刘xx,作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专业公司,对回用水工艺施工图和地下管道平面布置图不符未提出异议;对施工的6根溢流管汇集后接入窨井施工后,未设置阻隔切断装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4、内蒙古科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内蒙古科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BDO项目地下管网专业监理工程师冯x,负责暖通、BDO项目的地下管网,控制中心、研发中心的通风系统的监理工作。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规定,对水封井等隐蔽工程监理不到位,对九化建施工的水封井未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水封井未完工就投入正常使用的情况未及时发现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建议调离监理岗位。
(2)内蒙古科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BDO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田x,作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工作。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规定,未严格履行隐蔽工程的总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完毕的水封井等隐蔽工程未实施隔断或封堵安全措施就投入使用,未严格履行资料报检审查程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建议按照《内蒙古科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管理制度》给予警告处分。
(3)内蒙古科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田xx,作为科林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BDO监理项目部在隐蔽工程的监理工作中存在未履行严格的资料报检和审查程序等问题和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监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职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田茂林上年年收入(72000元)40%的行政处罚,罚款28800元。
5、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有限公司
(1)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高xx,负责BDO设备工艺等监理工作,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规定,对回用水车间的6根溢流管线走向由雨水系统改为污水系统未提出书面监理意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建议调离监理岗位。
(2)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有限公司BDO项目部总监朱xx,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所有工作,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的情况下担任项目总监;对回用水工艺施工图和地下管道平面布置图不符未提出异议,未及时发现回用水厂房的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未设计水封等防反串装置,对正在施工安装的回用水厂房与投入试生产的污水管网未实施有效的阻隔安全措施监理不到位。对投入试生产未提出异议,就履行了中间交接手续,并在中间交接证书上签字,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建议公司予以解聘。
(3)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办事处负责人)王xx负责内蒙古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对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的朱仲业担任项目总监负主要责任;对BDO项目部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6、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1)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黄xx,负责建设工程的水、电、气协调,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地下管网和水封井等隐蔽工程未认真履行资料和现场审验质量验收程序,在水封井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违规在中间交接证书上签字。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2)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xx,作为在建项目的副总指挥,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正在施工的回用水厂房与投入试生产的地下污水管网采取有效隔断措施的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3)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x,作为在建项目和试生产的总指挥,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杨东上年年收入(164352元)40%的行政处罚,罚款65741元。
7、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审查东源科技BDO项目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以及项目合同的符合性。对北京中恒信达监理公司BDO项目部总监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乌海市安委办。
8、乌达区政府
(1)刘xx,乌达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处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xx,乌达区住建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正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乌达区人民政府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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