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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金属协会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进行《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建筑集成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模数协调
4.3 平面与空间
4.4 立面
4.5 协同设计
5 结构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5.3 结构计算
5.4 部(构)件与节点
5.5 结构防护
6 外围护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材料与部品
6.3 外墙围护系统
6.4 屋面围护系统
7 内装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内装部品
7.3 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7.4 厨房、卫浴和收纳
8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给水排水
8.3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8.4 电气和智能化
9 建筑部品部(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部品部(构)件生产
9.3 部品部(构)件施工安装
9.4 质量验收
10 建筑使用和维护与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使用和维护
10.3 物业服务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生产建造方式转型发展的技术政策,规范钢结构住宅全寿命期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和维护与管理等,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节能环保,全面提高钢结构住宅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到9度、房屋高度不超过100m、住宅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或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住宅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和维护与管理。
1.0.3 钢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和维护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钢结构住宅steel housing
以钢结构系统作为主要受力结构体系、相配套的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部品部(构)件集成设计建造的住宅建筑。
2.0.2 建筑系统集成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住宅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生产建造过程。
2.0.3 集成设计integrated design
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方法和过程。
2.0.4 协同设计collaborative design
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中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等要求的一体化设计方法和过程。
2.0.5 结构系统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用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部(构)件的整体。
2.0.6 外围护系统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住宅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的整体。
2.0.7 设备与管线系统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住宅建筑使用功能的部品的整体。
2.0.8 内装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住宅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内装部品的整体。
2.0.9 部(构)件 compon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10 部品parts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11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12 装配式内装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0.13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厨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14 集成式卫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5 整体厨房 system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整体橱柜、灶具、排油烟机等设备及管线。
2.0.16 整体卫浴 unit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盥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卫生洁具、设备及管线,以及墙板、防水底盘、顶板等。
2.0.17 整体收纳 system cabinets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不同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门扇、五金件和隔板等。
2.0.18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 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或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和功能要求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2.0.19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预埋设备及管线。
2.0.20 内装系统设计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design
钢结构住宅建筑室内全装修的设备与管线部品及材料、内装部品及材料等一体化集成设计和协同设计的方法和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住宅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且与环境协调等住宅综合性能要求。钢结构住宅应采用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的方法进行设计、施工与装修一体化综合设计。
3.0.2 钢结构住宅应采用钢结构或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结构体系,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计算。
3.0.3 钢结构住宅的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用质量可靠、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材料与部品以及系统构造和施工工法。
3.0.4 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建造,应按建筑工业化方式要求,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并应实现全装修。
3.0.5 住宅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和内装等专业,户型平面布置应与结构系统相协调,并应有防止声桥和热桥的措施。预制墙板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求。外墙体抗裂性应有多道防护措施。
3.0.6 钢结构住宅设计、建造与使用宜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BIM)技术,宜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0.7 钢结构住宅设计宜遵循建筑全寿命期中使用维护便利性原则,内装系统和设备管线系统等宜布置在非结构层内,更换管线或装修时不应影响墙体的结构性能。
3.0.8 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规定,且应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3.0.9 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且宜设置产品标识。
3.0.10 钢结构住宅设计应进行技术策划,应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3.0.11 新型结构体系应经相关程序审查批准,试点与技术成熟后可逐步推广。
4 建筑集成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结构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满足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2 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4.1.2 钢结构住宅应发挥钢结构体系的特点,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全寿命期空间适应性要求;
2 非承重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可更换性要求。
4.1.3 钢结构住宅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有关规定;
2 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钢部(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部位等进行防腐蚀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
3 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规定;
4 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以及建筑所属气候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5 结构的舒适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中的有关规定;
6 外围护系统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4.1.4 钢结构住宅室内设计应实施全装修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内装修应符合标准化设计、部件部品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化施工的要求;
2 设备管线宜与结构主体分离设置。
4.2 模数协调
4.2.1 钢结构住宅设计中的模数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的规定。
4.2.2 钢结构住宅的卫生间、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 262中的有关规定。
4.2.3 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数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水平方向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垂直方向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3 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4.3 平面与空间
4.3.1 钢结构住宅套型设计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套型设计:
1 应与结构体系相适应,并宜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
2 空间布局应考虑结构抗侧力体系的位置。
4.3.2 钢结构住宅模块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
2 基本模块应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
4.3.3 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结构布置特点,并应满足内部空间可变性要求;
2 宜规则平整,应避免不必要的装饰构件;
3 住宅楼电梯核心筒及竖井等区域宜独立集中设置;
4 宜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等基本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5 住宅空间分隔应与结构梁柱布置相协调。
4.3.4 层高应满足居住空间净高要求,并应统筹结构系统、设备系统和内装系统及其技术方案确定。
4.4 立面
4.4.1 立面设计应采取标准化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方法,并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特点进行立面深化设计。
4.4.2 外墙面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材料,且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4.4.3 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件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4.5 协同设计
4.5.1 钢结构住宅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修集成设计原则,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同设计。
4.5.2 钢结构住宅应满足建筑设计、部件部品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4.5.3 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应将设计信息与部件部品的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环节相衔接。
4.5.4 建筑设计应有技术深化设计阶段,其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化图纸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2 外围护系统部品的选材、排板及预留预埋应进行深化设计;
3 内装系统及部品应进行深化设计。
5 结构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钢结构住宅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转自:规范》GB 50017中的有关规定,结构设计正常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 结构设计的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
5.1.3 钢结构住宅墙体结构的寿命应与主体结构相同,更新墙面装饰装修不应影响墙体结构性能。外挂墙板的结构安全性和墙体裂缝防治措施应有试验或经验验证其可靠性,并应满足结构在小震变形时墙体不裂,大震变形时墙体不脱落的要求。
5.1.4 钢结构住宅结构设计应符合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工业化生产要求,部(构)件及节点设计宜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
5.1.5 结构钢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转自:规范》GB 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可优先选用高性能钢材。
5.2 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5.2.1 钢结构住宅的结构体系可选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墙板)结构、钢框架-钢混组合结构或框筒结构等体系。
5.2.2 钢框架-支撑结构可采用中心支撑或偏心支撑,支撑构件可选用常规的钢杆件或预制剪力墙板支撑构件。对9度抗震区的高层建筑或重要性建筑可根据需要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5.2.3 钢框架-墙板结构的墙板宜优先选用延性墙板或带有屈曲约束的墙板,也可采用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墙板。
5.2.4 框筒结构的筒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筒体,也可采用密柱深梁的钢框架筒体。
5.2.5 钢结构住宅结构体系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多层或小高层建筑,宜优先选用钢框架结构,当地震作用较大钢框架结构难以满足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钢框架-支撑中心结构;
2 高层建筑宜优先选用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或框筒结构体系,当高烈度区的地震作用较大难以满足设计要求时,也可选用钢框架-屈曲约束支撑结构或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体系。
5.2.6 钢结构住宅不同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及最大高宽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5.2.7 楼盖结构可采用预制装配式楼板或现浇式楼板(包括叠合板)。当结构高度不超过60m、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7度时,或者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高度不超过40m,可采用无现浇层的预制装配式楼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端搁置梁上的长度不宜小于500mm;
2 板端宜留胡子筋,板端搁置的梁上应设栓钉;
3 预制圆孔板的板端孔洞应封堵;
4 预制装配式楼板拼缝不宜小于40mm。
5.2.8 钢结构住宅结构布置应与建筑套型以及建筑平面和立面相协调。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结构体系,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结构体系。
5.2.9 钢结构部(构)件布置和节点的构造不应影响住宅的使用功能。
5.2.10 柱脚可采用外包式或埋入式。当不少于两层地下室且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延伸到基础底板上的钢柱脚可做成外露铰接式。地下室外围护墙体宜设置在柱外侧。
5.3 结构计算
5.3.1 楼(屋)面活荷载、恒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
5.3.2 钢结构住宅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关要求。
5.3.3 钢结构住宅对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体系、新结构体系,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计算分析,并应对重要节点连接进行静力往复破坏性试验,其抗震构造措施应提高一级。
5.3.4 钢结构住宅结构高度大于80m的建筑宜进行风荷载舒适度验算。
5.3.5 采用钢异型柱或格构柱等新型构件时,应有经相关程序评审的设计计算方法,并应有抗震构造措施。
5.3.6外挂墙板等非结构部件,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5.4 部(构)件与节点
5.4.1 钢结构系统应优先采用热轧型钢构件,包括热轧H型钢、热处理方(矩)形管。
5.4.2 高层建筑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其截面不宜小于300mm,混凝土浇筑应有密实
措施。不宜采用现场手工作业的型钢混凝土部(构)件。
5.4.3 钢框架梁柱节点连接形式可采用焊混合式连接,也可采用全螺栓连接或全焊
接。高强度螺栓宜采用扭剪型。
5.4.4 钢结构系统主要承载部(构)件的板件宽厚比或高宽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
5.4.5 钢结构系统采用外伸端板式全螺栓连接的节点不仅应计入端板的撬力,还应给出半刚度性系数。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梁柱端板式连接或套筒式节点。
5.4.6 钢结构住宅的梁柱节点不宜采用外凸式节点。
5.4.7 钢结构住宅设置杆件支撑应考虑墙体安装方便,并不得影响墙体功能。
5.4.8 钢结构住宅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不宜采用在主体钢结构上焊接的做法,应开发标准化的装配式节点。
5.5 结构防护
5.5.1 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防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承重的钢构件耐火时限应满足有关要求。
5.5.2 装配式钢结构的防火材料宜优先选用防火板,板厚应根据耐火时限和防火板产品标准确定。
5.5.3 当采用砌块或钢丝网抹M5水泥砂浆等隔热材料作为防火保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5.4 钢结构连接节点处的防火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被连接构件防火保护层厚度的较大值,对连接表面不规则的节点尚应局部加厚。
5.5.5 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时限可计入混凝土的有利因素,宜按现行国家规范《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的规定计算,并应在每个楼层的柱设置直径为20mm 的排气孔,其位置宜位于柱与楼板相交位置上方及下方100mm 处,并沿柱身反对称设置(图5.5.5)。
5.5.6 钢材表面初始锈蚀等级、除锈方法与除锈质量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与除锈等级》GB/T 8923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不应低于Sa2 。
5.5.7 应根据住宅室内环境合理确定涂料品种和涂层方案,并应优先选用无机富锌类防锈漆。
6 外围护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外围护系统的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等安全性能的要求;
2 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等功能性能的要求;
3 耐久性的要求。
6.1.2 外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包括系统材料性能参数、系统构造、计算分析、生产及安装要求、质量控制及施工验收要求。
6.1.3外墙围护系统应选用合理的构成及安装方式,可选用下列外墙围护系统:
1 装配式轻型条板外墙围护系统;
2 装配式骨架复合板外墙围护系统;
3 装配式预制大板外墙围护系统;
4 干法砌筑的块体外墙围护系统。
6.1.4 当采用墙板类构造时,外墙板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式等与主体结构连接类型,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
6.1.5 外墙围护系统的保温构造形式,可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外墙夹心保温系统构造、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和外墙单一材料自保温系统构造。
6.1.6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其设计文件应根据确定的外围护系统设计使用年限注明其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的设计使用年限及使用维护、检查及更新要求。
6.1.7 连接件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
6.2 材料与部品
6.2.1 外墙围护系统墙板宜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GRC墙板、轻骨料混凝土墙板、泡沫混凝土墙板、挤出成型水泥墙板和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等工厂生产的墙板。
6.2.2 外围护系统的材料与部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室内侧材料与部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有关规定。
6.2.3 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中的有关规定。
6.2.4 外围护钢骨架及钢制组件、连接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采用其他有效防腐处理措施。
6.2.5 外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安全玻璃时应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的安全玻璃。
6.2.6 外门窗部品的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抗结露因子、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所采用的门窗材料、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6.2.7 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材料、涂装材料、防裂材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 /T235中的有关要求,并应注明防水透气、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2 屋面围护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等级选用,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的有关规定;
3 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中的有关规定;
4 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中的有关规定。
6.2.8 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中的有关规定,接缝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 22083中的有关规定;建筑密封胶应与相接触的材料相容。
6.2.9 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梁柱等结构热桥部位宜选用无机保温材料。
6.2.10 保温材料及其厚度、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满足所在地区节能标准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根据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外围护系统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6.3 外墙围护系统
6.3.1 钢结构住宅外墙宜采用适应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外墙围护系统部品,并应按建筑结构非承重墙体部品进行设计。外墙立面设计应与部品构成相协调、减少非功能性外墙装饰部品,并应便于制作安装及维护。
6.3.2 外墙外保温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材,其材料及系统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中的有关规定。
6.3.3 外墙部(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根据钢结构住宅的耐火等级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3.4 外墙围护系统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当不满足时应采取保温断桥构造措施。
6.3.5 住宅的窗墙面积比、外门窗设计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外门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可开启面积和气密性条件等应满足建筑所在地节能有关规定。
6.3.6 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要求。
6.3.7 钢结构住宅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防水措施宜不少于两道,同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汽、防开裂等构造要求。
6.3.8 钢结构住宅外围护的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其外墙门窗及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
6.3.9 外围护系统结构分析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构造相符合。结构分析所采用的基本假定和简化计算,应有理论或试验依据。
6.3.10 外墙围护系统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外墙装饰件、门窗等部品应与围护结构可靠连接,连接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提高,其结
构重要性系数应取1.1。
6.3.11 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及分缝应能满足正常使用状态下的结构变形要求;
2 墙体部(构)件及其连接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与变形适应能力,应能承受多遇地震作用时,外墙板不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而发生塑性变形、板面开裂、零件脱落等损坏;
3 当主体结构的达到罕遇地震作用的层间位移角时,外墙板不应脱落。
6.3.12 当外墙采用砌体构造时,外墙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混凝土配筋带、圈梁、构造柱,同时应满足抗风、防水、防裂的计算及构造要求。
6.3.13 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求,现场设置的锚固件与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的连接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现场抽样测试进行验证。
6.3.14 外墙围护系统设置在外墙上的户内管线,宜利用墙体空腔布置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应便于检修和更换。开槽埋设管线应不影响外围护构件的结构性能及建筑功能。
6.3.15 外墙围护系统设置于外墙上的附属部(构)件应进行构造设计与计算分析。建筑遮阳挡雨构件、雨水管、空调构件、装饰件、栏杆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按有关要求加强连接部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6.3.16 外墙围护系统穿越外墙上的管线、洞口,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穿越外墙上的管线、洞口及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6.4 屋面围护系统
6.4.1 屋面围护系统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屋面围护系统设计应包含材料部品的选用要求、构造设计、排水设计、防雷设计等内容。
6.4.2 屋面围护系统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的规定,屋面围护系统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满足所在气候分区居住建筑节能指标要求。
6.4.3 当屋盖结构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时,其屋面保护层(或架空隔热层)、保温层、防水层、找平层、找坡层、设计构造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的有关规定,其屋面宜设置两道防水层设防。
6.4.4 采用轻型屋面、金属板屋面屋面应具有相应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能力,其材料选用、系统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中的有关规定。轻型屋面围护系统设计宜设置两道防水层设防。
7 内装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住宅的内装系统设计与部品与材料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7.1.2 钢结构住宅的内装系统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7.1.3 钢结构住宅的内装系统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和设备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
7.1.4 钢结构住宅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集成化或模块化部品进行装配式内装设计。
7.1.5 住宅内装系统设计应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室内空气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有关要求
7.1.6 钢结构住宅的内装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程》JGJ 367中的有关规定。
7.1.7 内装系统设计应对可能引起传声的钢构件、设备管道等采取有效的减振和隔声措施,对钢构件应进行隔声包覆并采取有效的系统性隔声措施。
7.2 内装部品
7.2.1 钢结构住宅应在建筑设计阶段对轻质隔墙、吊顶、楼地面、墙面、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整体收纳、内门窗木作等部品进行设计选型。
7.2.2 内装部品应与套内管线与设备进行集成设计,并宜满足干式工法的要求。
7.2.3 内装部品应具有标准化和互换性,其内装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的连接接口应具有通用性。
7.3 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7.3.1 钢结构住宅设计的可选用下列隔墙系统类型:
1 装配式轻型条板隔墙系统;
2 装配式骨架复合板隔墙系统;
3 块体材料隔墙系统。
7.3.2 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满足轻质、高强、防火、隔声等要求,卫生间和厨房的隔墙应满足防潮要求;
2 分户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有关要求;
3 隔墙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有关规定;
4 隔墙采用预制装配式墙体材料时,应经过模数协调确定隔墙板中基本板、洞口板、转角板和调整板等类型板的规格、尺寸和公差;
5 隔墙与室内管线的构造设计应避免管线安装和维修更换对墙体造成破坏;
6 墙板与不同材质墙体的板缝应采取弹性密封措施,门框、窗框与墙体连接应满足可靠、牢固、安装方便的要求;
7 卫生间、厨房与相邻房间隔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8 7 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镶嵌式内墙应在钢梁、钢柱间设置变形空间,分户墙的变形空间应采用轻质防火材料填充。
7.3.3 吊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满足室内净高的需求;
2 吊顶内设备管线集中的部位应设置检修口。
7.3.4 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分户层间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有关要求;
2 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隔声材料填塞;
3 钢部(构)件在套型间和户内空间的易形成声桥部位,应采用隔声材料或混凝土材料填充或包覆措施;
4 楼地面材料宜采用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地板系统的集成化部品,地板采暖时宜采用干式低温地板辐射的集成化部品;
5 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减振构造;
6 架空层架空高度应根据管径尺寸、敷设路径、设置坡度等确定,并应设置检修口。
7.4 厨房、卫浴和收纳
7.4.1 钢结构住宅的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等设施应合理设置,并应预留厨房电器设施设备的位置和接口;
2 应预留燃气热水器及排烟管道的安装及留孔条件;
3 给水排水、燃气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检修口;
4 优先选用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的厨房部品。
7.4.2 钢结构住宅的集成式或整体卫浴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三件卫生设施的位置应合理设置;
2 优先选用设计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的卫浴,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3 洗衣机、排气扇(管)、暖风机等应综合考虑设置;
4 卫浴的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在其预留空间内安装完成;在与给水排水、电气等系统预留的接口连接处应设置检修口;
5 应进行等电位联结设计;
6 符合干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优先采用内拼式部品安装。
7.4.3 收纳空间设计应符合系列化与标准化原则,宜优先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部品。
8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钢结构住宅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的有关规定。
8.1.2 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方便维修更换,且不应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8.1.3 钢结构住宅设备与管线应综合设计、合理选型、准确定位。
8.1.4 设备与管线设计宜采用集成化技术或部品,并应进行管线综合布线设计。
8.1.5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8.1.6 设备与管线不得与钢结构本体直接接触,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防护措施。
8.1.7 设备与管线穿外墙、楼板、屋面、分户墙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隔热措施。
8.1.8 钢结构住宅设备与管线安装不应在预制构件安装后开槽、钻孔、打洞。
8.1.9 在具有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应不影响钢结构的防火及防腐性能。
8.1.10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中的有关规定。
8.2 给水排水
8.2.1 钢结构住宅平均日用水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有关要求。
8.2.2 钢结构住宅冲厕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中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2.3 钢结构住宅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其排水管道敷设的架空层应考虑检修措施,。
8.2.4 集成式或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型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8.2.5 钢结构住宅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8.2.6 钢结构住宅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材、管件以及阀门设备。
8.3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8.3.1 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能源、气候及技术经济等综合因素确定。
8.3.2 钢结构住宅的新风量应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8.3.3 钢结构住宅室内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选用干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2 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优先选用干法施工,安装散热器的墙板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8.3.4 同层排水架空地板的卫生间部分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8.3.5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且应留有所需的进风面积,其房间的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8.3.6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8.3.7 空调及通风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宜结合建筑方案进行整体设计,并应预留接口位置。
8.3.8 设备基础和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按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并应采取减震措施。供暖及通风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8.3.9 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8.3.10 厨房、卫浴设置水平排气系统时,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等措施。
8.4 电气和智能化
8.4.1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5063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506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中的有关规定。
8.4.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气和智能化的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
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
4 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装置;
6 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并应在预制墙板、楼板中预制金属穿线管及接线盒,且应满足准确定位要求;
7 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电气导管。
8.4.3 防雷及接地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中的有关规定;
2 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其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3 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构件、金属遮阳构件、金属门窗等应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 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联结,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9 建筑部品部(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部品部(构)件的生产应具有相关国家现行产品技术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生产工艺设施;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9.1.2 部品部(构)件应在工厂生产制作。部品部(构)构件生产和安装前,应编制生产制作和安装工艺方案,并应在生产和安装过程中严格执行。钢结构和墙板的安装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
9.1.3 部品部(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的内容进行施工详图设计。
9.1.4 部品部(构)件生产、安装、验收使用的量具应经过统一计量标准标定,并应具有统一精度等级。
9.1.5 施工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应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
9.2 部品部(构)件生产
9.2.1 部品部(构)件制作用材料应具有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应满足部品部(构)件产品标准或专项技术条件要求;其涉及安全、功能、节能、环保的原材料应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抽样复验。
9.2.2 钢支撑制孔应在节点板和斜杆制作完成后采用配模套钻工艺制作,并应进行首件工厂实体拼装,拼装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5的规定,其质量稳定后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数字化虚拟预拼装的方法。
注:表中L为板的长度,单位mm
9.3 部品部(构)件施工安装
9.3.1 部品部(构)件安装现场应设置专门的部品部(构)件堆场,应有防止部品部(构)件表面污染、损伤及安全保护的措施,并不得曝晒和淋雨。
9.3.2 原材料或部品部(构)件进场后应按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9.3.3 部品部(构)件安装施工除应满足本规程第9.1.2条的规定外,尚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与验算以及部品部(构)件吊装验算;施工用临时支撑的拆除须在结构稳定后方可进行。
9.3.4 当在混凝土中安装预埋件和预埋螺栓时,宜采用定位支架将其与混凝土结构中的主钢筋连接,并在混凝土初凝前进行再次测量复校。
9.3.5 钢结构安装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与顺序进行施工,并宜进行施工过程监测。
9.3.6 预制楼板安装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9.3.7 内隔墙安装应根据排板图、施工作业指导书或安装指导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9.3.8 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卫时,其安装应按照厨卫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安装指导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9.4 质量验收
9.4.1 钢结构住宅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及其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9.4.2 钢结构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的分部工程应按表9.4.2划分,相应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表9.4.2所列的工程验收标准确定。对国家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验收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验收要求。
9.4.3 部品部(构)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文件书。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9.4.4 钢结构住宅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分部应按表9.4.4进行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2 检验批可根据钢结构住宅建筑装配式施工特征、后续施工安排和相关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且宜分层或分段进行验收;
4 子分部工程验收分段可按施工段划分,并应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按实体和检验批进行验收,且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5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的验收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6 分段验收段内全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可认定该段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9.4.5 主体结构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柱的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最大偏差应符合表9.4.5-1要求;
表9.4.5-1建筑物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
3 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最大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5-3规定。
9.4.6 外围护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该分部工程应包含外墙、内墙、屋面和门窗等若干个分项工程。
9.4.7 外围护墙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围护墙体部品部(构)件出厂应有原材料质保书、原材料复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外挂大墙板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7-1规定;
3 内隔墙安装尺寸最大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7-2规定。
9.4.8 墙体、楼板和门窗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测墙体、楼板的隔声参数数值以及楼板的自振频率;
2 应实测外墙及门窗的传热系数;
3 上述实测数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9.4.9 各分项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检验批应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验收文件齐全;
2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3 结构材料进场检验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9.4.10 钢结构住宅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符合下列规定,则可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10 建筑使用和维护与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结构住宅设计文件应注明其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10.1.2 建设单位向用户交付销售物业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1.3 《住宅使用说明书》除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主体结构、外围护、内装修、设备管线等的系统、做法以及使用、检查和维护要求;
2 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使用者自行变更的部分与相关禁止行为;
3 钢结构住宅部品部(构)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10.2 使用和维护
10.2.1 钢结构住宅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10.2.2 室内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损伤主体结构和外围护结构系统。装修和使用中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并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
1 超过设计文件规定楼面装修荷载或使用荷载;
2 改变或损坏钢结构防火、防腐蚀的相关保护及构造措施;
3 改变或损坏建筑节能保温、外墙及屋面防水相关构造措施。
10.3 物业服务
10.3.1 物业服务企业宜做到下列服务:
1 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
2 与业主共同制定物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3 建立对主体结构、外围护、内装修、设备管线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
4 明确检查时间与部位,遵照执行,并形成检查与维护纪录。
10.3.2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钢结构住宅装饰装修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者,并在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进行检查督促。
10.3.3 物业服务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筑、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集成设计、结构系统设计、外围护系统设计、内装系统设计、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建筑部品部(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建筑使用和维护与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金属协会、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金属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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