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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建筑业头等大事“营改增”5月1日执行,
距离政策落地还有短短几天时间,但学习并理解营改增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
建筑业营改增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如何快速了解?
特别为大家展示出【建筑业营改增一览表】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了解建筑业营改增。
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找发包人实报实销吗?
一、建筑业营改增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二、建筑企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1. 甲供材
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筑企业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2. 专业分包
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说是总承包,实际只做毛坏,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
3. 人工费
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有着很大的区别。由于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又是大头,占总造价约30%。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但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如果不计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计入进项税额,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
如某工程劳务费100万(含税),如劳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3%,不含税劳务费=100÷(1+3%)=97.087379万,税额=97.087379×3%=2.912621万。此税额建筑企业不能抵扣。如果劳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不含税劳务费=100÷(1+11%)=90.09009万,税额=90.09009×11%=9.90991万。此税额建筑企业可以抵扣。同样的劳务费支出,仅仅因为劳务公司的纳税人类型不同,而对建筑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占劳务费约9.9%。
对于造价人员来说,其复杂性在于造价中的工人费不等于实际分包的劳务费。人工费=定额人工含量×信息价人工费(或投标人工单价)而劳务费一般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双方约定,按每平方多少价格简易计价。这就是定额计价模式本身的缺陷,与市场严重脱节。人工费不含税如何处理?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能在信息价上作处理,价税分离,然后,计价时取不含税人工费即可。那么,问题又来了,人工费税率是多少,是否还得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造价人员工作难度增加。
4. 其他无法抵扣项目
零工的人工成本和建筑企业员工的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全部外包,且外包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户,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抵扣。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三、建筑企业应对措施
1. 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
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2. 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一些没有进项可以抵扣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 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
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4. 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5. 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
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6. 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税制的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所以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都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仔细研读,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
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建设工程教育网、造价工程师、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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