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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丨住建部: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

  根据工作安排,我部决定今年开展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请按照新制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申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3日


以下几点总结性提示来源于中国建设报

可网上申报

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启动,各地可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

不收任何费用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荣誉称号。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35名。每次评选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并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评选工作经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不向申报人及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申报人条件

根据新制订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申报人应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该办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应具备的条件。

逐级汇总上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可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经审核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详情参看附件)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精神,为社会提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俱佳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荣誉称号。评选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35名,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各行业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技术人员数量、科技进步水平和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每次评选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7人的奇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不向申报人及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者可适当放宽),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质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六)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发表过2篇SCI或EI检索论文,或主编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或主编过2项及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设计。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申报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第九条 申报人须经不少于2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人应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

每位推荐人每届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

第十条 凡已连续3次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申报不予受理: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

(二)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需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对于工业专业领域的申报人,可提供相关领域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供评选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章 评选与发布

第十四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五条 初评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在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各初评组,负责初评工作,并指定初评组组长。各初评组专家不少于25人,其中各相应专业专家不少于5人。

各初评组评选出候选人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20%。

第十六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各初评组组长可根据评审需要列席会议并说明有关情况。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前35位的候选人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35名,不再补选。

第十七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荐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名单通过审议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公布,授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二十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有对申报人的推荐权,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工程建设标准化、咨询、评审、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年满80周岁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成为资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资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再参加对申报人的评选。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可对获评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恶劣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该单位本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撤销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票数达到或超过评选委员人数的2/3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可作出撤销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决定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不少于6位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大师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建质函[2006]161号)同时废止。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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